郑某与吴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提供劳务者;雇佣关系;赔偿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155号
审理法官:

侯明霞

法官解说
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但在如何,一直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雇主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行为即无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雇主和侵权第三人共同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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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155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郑程桂(系原告郑某之子,曾用名郑文,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曾用名吴虎成)。
被告吴国忠。
委托代理人龙涛(与被告吴某、吴国忠系亲属关系,特别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侯明霞。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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