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家庭婚姻、法定监护等法律关系,在社会上具有一定代表性,对其加以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被告赵某1出卖营业房的行为是否属于个人行为以及是否侵害了其未成年子女赵某的利益。
对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涉及对“家事代理”和“表见代理”两个概念的理解和适用。这里所指的“家事代理”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第十九条虽有例外规定,但该条的内容却非常清楚:对于财产的书面约定原则上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婚姻家庭是一个以感情、血缘为基础的经济共同体,在与第三人发生经济往来时,除非夫或妻一方及时、明确向第三人表明夫妻双方之间对有关财产的另外约定,否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家庭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原则。家庭中的财产情况,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法知道的,法律如此规定平衡了夫妻经济共同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理由,善意相对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立法者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避免任何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都要向本人仔细核实代理人是否得到了授权及授权范围,以防止增加大量的交易成本,使许多交易无法快捷顺畅地进行,最终妨碍市场经济正常交易秩序的建立。但是,表见代理制度不可滥用,否则就会侵害本人的利益。理论界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二是客观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相对人有代理权,三是主观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四是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由此可见,尽管“家事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都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两者的适用条件却有本质的区别。“家事代理”是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即夫或妻基于婚姻法的规定而获得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而适用“表见代理”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行为人并无代理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直接适用婚姻法关于“家事代理”的相关规定,足以认定被告赵某1转让营业房的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而对赵某1和赵某2夫妻产生效力,被告赵某2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原告施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本案的第二个焦点,关键在于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从事民事活动的生理和心理基础,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国家设立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进行民事活动,来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缺陷,从而有效地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这一立法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范围的规定中有了充分体现。结合本案中被告赵某1因企业困难出让营业房、转让营业房的价款高于营业房抵押时评估价值10万元以及被告赵某1、赵某2另有位于新昌县城关镇上礼泉村口建筑面积为662.75平方米的共有房屋一幢(价值远大于转让的营业房)等事实,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赵某1的行为关乎其抚养能力,是为了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为的。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还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即使本案中监护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也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被告不能以此对抗合同的成立。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应当被认定成立,并依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被告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来抗辩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实属对法律条文的曲解。本案法官深刻理解立法目的、宗旨和精神,作出了正当性的判决,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还可以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角度考察。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公示的主要目的在于产生公信力,即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对这种信赖利益,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结合本案“原告签订营业房转让协议时原告从契税中得知的共有人只是赵某和赵某1,并无赵某2”的事实和笔者前面的相关论述,同样能够得出被告赵某1签订转让营业房合同有效的结论。
司法裁判的简约要求司法裁判不在案件的正式判决中决定一些非必要的议题,个案裁判理由不超越该案范围,避免涉及高深层次的理论问题等。但案例分析要求我们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和发掘隐藏在社会纠纷背后的法律关系和法学原理,从而探究这些法律关系和法学原理的相通性。这样一来,既可以拓宽视野、拓展思维,为司法实践积累经验和提供指导,同时也增强了判决本身的可信度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