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988年“抢购风”时,专业银行开办实物贴水储蓄业务,储户人数较多,案件处理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本案焦点是,在计算利差和保值补贴时,应不应该减去实物(彩电)价格2 650元,即是以5 300元还是以2 650元为基数来计算利差和保值补贴。围绕这个焦点,在审理中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约定问题。中国工商银行沐川县支行出具给余某的书面证明载明:“储户余某在我行储蓄所存入彩电实物贴水储蓄8年期,人民币5 300元,当场发给长虹牌18英寸彩电一台。此储蓄不得提前支取,可抵押。到期只退还本金。3年期以上可享受保值补贴,如遇利率调高,按新旧利率之差我行给予利息补贴。”储蓄到期后,如何计算利差和保值补贴,即应不应减去实物(彩电)价格2 650元,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约定是不明确的。约定不明是有原因的。实物贴水是1988年“抢购风”时,银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定经济、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的方针和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开办,以后再没有开办的一种新的储蓄业务。刚开展此项业务时,银行对此种储蓄规则没有规定,加之银行和储户对以后利率怎样变化及保值补贴的有无、多少都无法知道,因此,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也不可能明确。银行认为应当减去彩电价格来计算利差和保值补贴,储户认为不应当减去,由此而引发诉讼。按照法理,当事人之间协议约定不明确,如法律有规定时则适用法律规定;如无法律规定时,裁判案件之法院则可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来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储户余某认为,工商银行沐川县支行减去彩电价格2 650元,以2 650元为基数计算利差和保值补贴,显失公平。储户取得利息和保值补贴,应当根据储户存入银行的存款数来计算。在本案中,工商银行沐川县支行收到储户存款5 300元,但当场发给储户彩电一台,银行实际吸收存款2 650元,实际上银行只能占有储户2 650元资金并加以运用,产生利息。如果要银行按照5 300元支付利息,银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对等的,对银行是不公平的。 3.关于复息问题。彩电是银行在储户存款时就提前支付给储户利息的实物形式,银行已支付购买彩电的价款,银行实际得到存款2 650元。这2 650元存款满8年期限产生的利息,才够银行支付给储户的利息(彩电)。按银行和储户约定,如以后利率调高,银行就要支付利差;如果利率没有发生变化,银行就不支付利差。储户在存款时,就提前取得了利息(彩电),银行实际得到2 650元存款,在经营中产生利息。现在储户要求银行按5 300元支付利差,实际上是要求银行支付彩电价款2 650元的利息。彩电本身就是提前支付利息的实物形式,储户要求银行支付彩电价款2 650元的利息,实际上就是要求银行支付复息。我国金融政策历来都是禁止复息的,因此,川人行金(1998)158号紧急通知强调:“贴水只能从利息中支付,并扣除提前支付利息的复息。”储户余某要求银行按照5 300元即包含彩电价款计算,支付利差和保值补贴的诉讼请求,包含了要求银行支付复息的主张,不符合我国的金融政策,故不能支持。 4.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原审判决适用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9月5日《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按照整存整取储蓄计算利差和保值补贴。二审法院查明,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利等储种,均属定期储蓄存款,各储种的利息计算方式各不相同。实物贴水储蓄属于存本取息的一种储蓄方式,不属于整存整取储种,故原审判决适用上述《通知》处理本案是错误的。工商银行沐川县支行出具给储户余某的证明中关于利差和保值补贴的约定,是储户取得利差和保值补贴的一种期待权。因为存款以后利率调高还是调低,保值补贴的有无及多少,银行和储户都是无法预知的。因此,这种期待权能否实现及实现多少,银行和储户都是不能确定的。加之实物贴水储蓄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开办并仓促上马的储蓄业务,各开办银行皆无有关实物贴水储蓄的规范,当然银行也没有计算利差和保值补贴方法的规定,因此,银行和储户之间也不可能约定计算方法。川人行金(1998)158号紧急通知是在四川省开展实物贴水储蓄数日之后下发的规范实物贴水储蓄的文件,明确规定“贴水只能从利息中支付,并扣除提前支付利息的复息”,还规定了到期利息的计算公式。该通知是在银行和储户之间订立协议之后颁发的文件,能不能适用来处理本案?原审判决认为该通知是银行和储户订立协议以后发布的文件,不能适用。当然,法律无溯及力,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这是法律时间效力的原则。但是,原审判决不适用该文件的理由是片面的。这是因为:第一,禁止复息是国家一贯的金融政策,该文件是对国家历来禁止复息政策在新的储蓄业务规范中的再次明确,并根据这一政策规定了具体计算利息的方法。第二,民事行为发生发后的法律、政策,并不都是一概拒绝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其他民事法律的实施也有类似的规定。该紧急通知是对国家原有金融政策的重申,适用该通知并不违背时间效力原则。另外,该通知是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规范实物贴水储蓄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该通知中有些具体规定是行为时没有的,根据法理和审判实践,行为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行为后的法律、政策来处理。因此,川人行金(1988)158号紧急通知是可以适用来处理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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