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本案被告人付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知用衣物勒住他人的颈项部这一要害部位,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但其仍用衬衣从背后勒住被害人杨某1的颈部,并背起使被害人脚离地面,并最终导致被害人因窒息死亡。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听之任之"的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于自信(或是疏忽大意)"的故意伤害致死?以下两点应该能够反映出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态:第一,付某非专业医护人员,其主观上不可能具备"用衬衣从背后勒住被害人的颈部并背起使被害人脚离地面一定的时间"只能致昏迷而不会致死自信和业务能力,对此,付某本人也应该是明知的;第二,在将杨某1勒昏后,付某把杨某1放在摩托车上走了几分钟后,发现杨某1没有呼吸,其并没有把杨某1送达专业的医院进行救治,而是简单的进行一些掐人中、做人工呼吸、按压身体等行为,并且后来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就认为杨某1"死了"进而想把她埋了,付某后续的行为也可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并非绝对的不希望杨某1死亡,而是听之任之。因此,付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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