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刘某返还原物案 证据;盖然性标准;证明力强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2062号
审理法官:

杜线教

王敏

梁国裕

代理律师:

蒙晋伟

李练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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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2062号。
2、案由:返还原物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女,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
委托代理人:蒙晋伟,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
委托代理人:李练,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线教;审判员:王敏;人民陪审员:梁国裕。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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