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市工业交通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艺力钢架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租金;租赁合同;返还义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三初字169号
审理法官:

钟红敏

代理律师:

李政均

李仁

黄伟胜

法官解说
租金的是伴随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产生的,要确定租金的数额必然涉及对租赁期的认定,在租期期间产生的是租金,在租赁期满后产生的是租赁物使用费,租赁物使用费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承租人未能及时返还租赁物,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在于承租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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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三初字169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佛山市环市工业交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武卫。
委托代理人李政均,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艺力钢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成裕村工业区大马路边厂房底层。
法定代表人潘怡成。
委托代理人黄伟胜,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钟红敏。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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