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珠海海为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投资款性质;股东权利;意思表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明超

杨瑛

麦炳焕

代理律师:

张凤翼

郭英东

蒙晋伟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的"借款"如何定性,到底是股东出资,还是借款。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而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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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
(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翼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海为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
委托代理人:蒙晋伟,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明超;审判员:杨瑛;人民陪审员:麦炳焕。
(六)审结时间: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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