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2011)珠斗法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景川;
被告人:陈某1、陈某2。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导致发生一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2明知陈某1交通肇事,而替其顶罪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7月27日22时许,陈某1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粤TXXXX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鹤竹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至新二村路段时,撞上停在路边修理摩托车的被害人何某及其摩托车,造成何某受伤送医院抢救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1弃车逃逸,并打电话让其弟弟陈某2到肇事现场顶罪。随后,陈某2来到事故现场向民警交代是其自己驾车发生了交通肇事,珠海市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据此认定陈某2为肇事者,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陈某2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1月11日,陈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让陈某2去顶罪的事实。2011年2月20日,被害人何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珠海市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最终认定,陈某1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质证的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陈某1于2010年7月28日向交警部门谎称是其弟陈某2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但其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陈某2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案发当晚22时许,他在家中睡觉时接到哥哥(陈某1)的电话,后出去替陈某1"顶包",直到其哥陈某1向交警部门自首后,才如实向交警部门说明真相。
3.证人李某(陈某2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她和丈夫陈某2及儿子开始睡觉,不知何时陈某2接到一个手机电话,她问是谁,陈说是其哥陈某1打来的,然后陈就驾驶摩托车出去了。后陈某1把让陈某2顶替其承认交通事故的情况告诉她。陈某2回来后,告诉她7月27日晚上外出是到事故现场顶替陈某1向交警承认是其发生交通事故,实际上是陈某1驾车发生事故。
4.证人关某(陈某1妻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7日晚上,她在家睡觉时见陈某1回来,过几天才后将其在7月27日晚上,驾驶粤TXXXX2牌的小货车在白蕉开发区发生事故撞伤人,事后叫其弟陈某2去顶替的事实告诉她。
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7日22时许,他无意中听到陈某1对陈某2说要求陈某2去事故现场顶替陈某1的事情。
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7日22时许,他见到陈某1兄弟俩在换衣服穿,后他搭载陈某2到新二村的事故现场,陈某1自己则驾驶陈某2开来的摩托车往新五村方向离开。
7.陈某(12岁,陈某2的儿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7日晚上20时许,他在家与父母在同一间房上床睡觉,后他听见父亲的手机在响,隔一段时间,父亲就驾驶摩托车离开家。事后母亲告诉他,那天晚上是大伯陈某1驾车发生事故,是大伯打电话给父亲,叫父亲出去顶替。
8.证人陈某2(泗喜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证言证实,11月9日,陈某1主动告诉他其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当时因其驾驶证没年审,后怕出事后责任大,即使其弟陈某2被拘留了,其还有能力为伤者筹医药费,于是事发当天就叫陈某2为其顶替。
9.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7日中午,陈某1驾驶一辆小货车搭载他到新会运鱼苗,当天晚上回到新二村鱼苗码头卸下鱼苗后,他支付了车费给陈某1,陈某1便一人驾车往新一村方向离开,后听说陈某1驾车发生事故。陈某1卸完鱼苗离开时,已超过21时了。
10.证人何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7月27日22时许,他乘坐弟弟何某(被害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到白蕉鹤竹线新二村路段时,因摩托车脱链,便停下车,由何某修理,他站在车尾后面,此时,一辆同向行驶的小货车开过来,他便示意停车,但那车没停反而快速地驶过来,于是他向路边闪避,但那车撞到何某及摩托车,将摩托车推到路边的竹林才停下,导致摩托车起火。于是,他打电话报警并叫"120",打完电话,见一名男子拿一只水桶提水将火扑灭后,来到他面前一米多处停下来,但一直没说话,后步行离开了现场。那男子身高约一米五,较胖(后认为该男子是"蕉佬",即陈某2)。何某2还从辨认照片中,辨认出那名男子就是被告人陈某2。
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现场没有路灯。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关于陈某1、陈某2案的复函》,证明交警部门最终认定陈某1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经过。
13.通话记录清单,记录了案发后陈某1打电话给陈某2、林炳友的情况。
14.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明陈某1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让其弟陈某2冒名顶替,于2010年1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四、判案理由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陈某1和陈某2谁是肇事者的问题,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后是陈某1主动打电话给陈某2,陈某2接到电话后才从家中出来,能与证人李某、陈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证人郭某证实案发当日是由陈某1驾车帮其到新会运鱼苗,在新二村鱼苗码头卸下鱼苗后,由陈某1一人驾车离开,此时已超过晚上九时了,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晚上十左右,由此可证实案发前是由陈某1驾驶肇事车辆;证人冯某证实接到陈某1在新二村出事,要他去帮忙的电话后,在赶往事故地点的冷冻厂路段遇到陈某1、陈某2及林某,无意中听到陈某1对陈某2说要求陈某2去替其顶罪,当时陈某1穿黑色短裤,肩上搭一件衣服,陈某2穿黑色长裤,与陈某1、陈某2供述在该地换穿衣服的情形相吻合,证人林某也证实见到二人换穿衣服;证人陈某2证实事发后陈某1主动告诉他其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当时因其驾驶证没年审,才在事发当天让陈某2为其顶罪,后来支付的医疗费都是由陈某1支付的,陈某1还说处理好家里的事情后便去自首;交警部门根据二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最终认定陈某1是肇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至于现场证人何某2证实肇事者是陈某2的问题,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可看出事故现场没有路灯,天很黑,且陈某2、陈某1兄弟俩的长相差别不是很大,证人卢某也证实何某2说肇事者好像是陈某2,而不是非常肯定地说是陈某2,卢某与陈某2一同在警车上时,在卢某的追问下,陈某2说是其开车运送鱼苗,这又与雇主郭某2证实是陈某1开车运送鱼苗的证言相矛盾。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得出结论:证人何某2误将陈某1认为是陈某2,本案真正的交通肇事者是陈某1而非陈某2。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经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导致发生一人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2明知陈某1交通肇事,而替其顶罪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陈某1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陈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被告人陈某2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六、解说
本案中,办案人员如何取舍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将最终决定到谁应当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该类证据优点是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能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本案中,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以及现场目击证人何某2的证言便属于典型的直接证据,陈某1在侦查阶段初期证实陈某2是肇事者(后翻供),何某2证实案发时其亲眼目睹陈某2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撞伤,并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陈某2就是该肇事男子。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该类证据的特点是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例如本案中证人李某、关某、冯某、林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便属此类,综合上述间接证据,得出陈某1才是本案的交通肇事者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因与案件存在紧密的关联性,所以证明力较强,公安司法人员一般倾向于将其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但是,本案由于根据直接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与根据间接证据所形成的结果明显矛盾,故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对各类证据慎重分析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笔者认为,并非所有案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在直接证据存疑的情形下,如果间接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从而得出惟一结论,那么可以只根据充分、确实的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具体到本案,现有间接证据能够证实陈某1在案发时间驾驶肇事车辆出现在事故地点,并能排除陈某2案发时出现在现场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陈某1与陈某2系长相较为相似的亲兄弟,目击证人在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有可能将二人弄错等因素,因此,公安司法机关最终认定陈某1才是本案真正的交通肇事者。
此外,直接证据(如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是一方的朋友或亲属)往往与案件结果存在较大利害关系,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存疑,故此类证据虽然能直接证实案件主要事实,但应当结合间接证据(如物证、书证等)对全案综合分析才能保证结论客观公正。因此,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并掌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各自的特点与作用,自觉运用相关证据规则,才能保障正确查明案件的真相。
(周勋)
【裁判要旨】直接证据(如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是一方的朋友或亲属)往往与案件结果存在较大利害关系,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存疑,故此类证据虽然能直接证实案件主要事实,但应当结合间接证据(如物证、书证等)对全案综合分析才能保证结论客观公正。因此,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并掌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各自的特点与作用,自觉运用相关证据规则,才能保障正确查明案件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