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交通肇事、陈某2包庇案 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力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珠斗法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锡胜

邝占雄

邓飞熊

法官解说
本案中,办案人员如何取舍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将最终决定到谁应当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该类证据优点是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能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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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2011)珠斗法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包庇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景川;
被告人:陈某1、陈某2。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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