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1强奸案 强奸罪 加重情节 严重后果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漳刑终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洛琪

庄欧玲

罗德渊

代理律师:

朱振添

杨文华

苏祖鹏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即赖某1的强奸行为是否造成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本案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但目前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该情形属"其他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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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漳刑终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一审检察员曾程伟;二审检察员许芳芳、庄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赖某,女,1997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学生,家住平和县。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赖某2,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农民,家住平和县。系赖某之母。
一审诉讼代理人朱振添福建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代理人杨文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抗诉人、被上诉人)赖某1,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平和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月28日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于2011年3月22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接受该案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苏祖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贤平;审判员卢界坤;代理审判员朱惠珍。
二审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洛琪;审判员庄欧玲;代理审判员罗德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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