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引起的赔偿案,纠纷的实质是进行因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索赔。如何依法合情合理地确定本案赔偿数额,这是本案的出发点,也是本案的落脚点,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这是不容忽视的。本案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1.二审改判结果,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原告还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被告还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受教育程度和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的限制,不能准确全面地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对自己作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等不能辨认和控制,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对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水平,也只能与其年龄、受教育程度、智力水平相适应。本案,从原、被告双方责任大小等方面看,终审既考虑了受害方的合理需要,又考虑了致害方的实际赔偿能力,还考虑了双方责任的大小,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教育与未成年人相关人员,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本案改判合法,就是说做到了改有依据,判有理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肋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本条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侵害公民生命权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费用: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肋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住宿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原审法院判决笼统以2,000元包括内容的全部,未免不确切,难以使双方当事人服判。要认真处理好这类案件,准确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及金额,首先就是严格依法,照法律规定办。终审判决充分考虑了以上内容,其处理结果是合法的。
3.本案改判合理。所谓合理,就是处理公正,不偏不倚,应该赔偿的,坚决予以赔偿,不该赔偿的,一分也不能赔偿。本案,除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外,二审重点考虑了上诉人王某的继续治疗和残废生活补助费。王某年仅6岁,摘除左眼球,造成终身残废,对今后的发育成长、工作、生活、爱情婚姻,都将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在考虑损失时应当考虑到这些因素。为此,二审改判重点考虑了安装假眼所需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用。按照X=70%PW·Y的公式计算了残废者生活补助费,X即劳动能力丧失赔偿金额;P即丧失过去能力百分比(法医鉴定);W即当地人平年收入金额(统计局前一年的资料);Y伤者年龄在20岁以下者为25年(赔偿费);20岁以上者为20年;50岁以上者每增加一岁减一年,但不得少于10年;70岁按5年计算,用该公式计赔比较合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活水准和赔偿能力目前全国各地区参差不齐,因而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定一个通常一致赔偿比率。而适用上述各项计算得出赔偿额后,再按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大小分担,这样赔偿还是比较趋向合理的。
4.本案改判结果合情。这里的合情,就是说要事实求是,合乎情理,既要讲赔偿的原则性,又要注意灵活性。本案赔偿即考虑了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注意了上诉人杨某家赔偿能力这一实际情况,同时又保证对受害方因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对一些可赔可不赔的项目,就没有加以考虑赔偿,而且在判决支付赔偿金时,使用了分期偿付的方法,并把偿付时间订在收割之后,这样有利于判决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