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间计算,应以生效案件判决相一致实际计算为准。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管理权,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本院已就原、被告另一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桂平市人民法院确定履行期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履行完毕。被告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0)贵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0年12月28日送达给被告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将桂平市新天地步行街6号楼一层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将桂平市新天地步行街6号楼一层铺面的锁匙交付给原告,将6号楼一层铺面返还给原告。从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2月14日,合计49天,扣减10天的履行期,实际被告不按判决履行的期间为39天,租金为22659元(39天×581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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