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相互斗殴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刑初字第193号
审理法官:

周佑铭

邓芳

陈东强

代理律师:

蔡明礼

许清松

法官解说
本案值得探讨的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实践中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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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刑初字第193号。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系本案被害人。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明礼,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1),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厦门市翔安区。2010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清松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佑铭;代理审判员:邓芳;人民陪审员:陈东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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