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强奸案 强奸罪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刑初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张海

邓芳

沈健盛

代理律师:

冯永明

法官解说
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出,虽然被害人激烈反抗,被告人完全可以凭借武力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被告人未继续实施强奸行为以主观原因为主,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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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刑初字第44号。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天兰、吴心瑜。
被告人:姜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明溪县。2010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冯永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代理审判员:邓芳;人民陪审员:沈健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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