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强奸案 自辩权的保障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刑初字第4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良生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行为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未委托辩护人。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笔者作为承办法官对全案卷宗提前阅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可成立及行为人辩解未勃起插入即射精的意见属狡辩已有“预判”,“预判”的依据理由与公诉机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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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刑初字第475号。
2.案由: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2011年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良生;人民陪审员:张顺辉陈东强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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