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中"当场"的界定 盗窃罪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刑初字第308号
审理法官:

林良生

叶予静

朱惠婷

法官解说
盗窃转化型抢劫罪,必须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如何理解"当场",是对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当场"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时空条件,主要是指盗窃的作案现场,但是,如果犯罪分子逃离现场时即刻被人发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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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刑初字第308号。
2.案由:盗窃、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心瑜。
被告人:龙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2014年5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曾用名韦日满,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2014年5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良生;代理审判员:叶予静;人民陪审员:朱惠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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