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1等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案 聚众斗殴罪 公共秩序 共同犯罪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刑初字第202号
审理法官:

邓芳

王月芳

沈健盛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仅有单方聚众行为,且仅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未发生打斗是否构成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罪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由于刑法条文对聚众斗殴罪的描述是简单罪状,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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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刑初字第202号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刑终字第386号
2.案由:聚众殴斗、非法持有枪支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莉莎
被告:汪某1,2013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陈某1,2013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蔡某1,2013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叶某1, 2014年8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芳;人民陪审员王月芳、沈健盛。
二审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秋收,代理审判员张海、王敏重。
6.审结时间:
一审2014年8月22日
二审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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