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对事情的发生并没有明显过错,在受到多人围殴的过程中,其在用其他方法都无法避免自身受到极大损害的情况下,无奈用剪刀挥舞保护自己,并没有致他人重伤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致他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应减轻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可以跑开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手持剪刀,明知极大可能会伤人,仍放任事情的发生。本案经江华法院审委会讨论,多数人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其有三个基本特征:(一)防卫性。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最本质的特征,正当防卫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后实施,依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认识行为人行为的防卫性,是确定正当防卫的基础。(二)损害性。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在这种面对面的斗争中,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当防卫具有侵害性。(三)强制受限性。强度受限性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正当防卫的强度、损害程度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损害程度基本适应,而不能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损害程度有较大的反差。 防卫过当的概念,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其有四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性。即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侵害了不法侵害人的与其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利益相适当利益以外的剩余利益,因此,防卫过当中防卫人主观上存在着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是其与正当防卫的基本区别。(二)前提的正当性。防卫过当以有不法侵害发生为前提,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防卫过当具有正当前提。(三)防卫性。防卫过当也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前提是有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进行,因而,防卫过当也是一种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性。(四)行为的过当性。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过当具有行为的过当性。 二、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就在于"必要限度",因此,在认定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键要以防卫行为是否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充分了解必要限度的含义,才能把握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应注重防卫行为的目的,即制止不法侵害,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又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认定为正当防卫。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包括以下情形:(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3)根据当时的情况,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3、同时应注意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特征之一,是否重大损害,应结合不法侵害的客体、强度、性质予以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在吃夜宵时听见隔壁有人掀桌子的声音后,说了一句"这里怎么经常有人掀桌子的啊?"的话后,即被被害人蒋某1一方多人围住,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被殴打。被告人陈某为使其本人免受被害人蒋某1等多人的持续追打,手持剪刀防卫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其在防卫过程中捅伤被害人蒋某1,造成其胸部穿透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左侧第五肋软骨不完全性骨折、牙冠受折构成重伤并工伤标准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且被告人又自首、认罪的情节,江华法院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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