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诉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案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恒华龙兴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94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靖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处理本案纠纷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注册价格上涨,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也非二被告的原因,如继续履行,履行价格明显过高,对二被告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允许二被告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当原告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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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9493号。
2.案由:服务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京久测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北路8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1,男,北京恒华龙兴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曹孚兵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华富路5号南光大厦2楼东。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男,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甲21号企业网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男,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靖
6.审结时间: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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