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园艺器具有限公司诉南京尚诚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案 商标权转让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三终字第00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雁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第三人转让商标的行为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第三人转让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两种构成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一是该行为是代表原告的职务行为,二是该行为是代理原告的行为。关于第一种可能性,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论理部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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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三终字第0055号判决书。
2.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金箔集团金宝园艺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园艺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汤志武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尚诚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查立新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陶某,女,3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韦波南京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兵兵;代理审判员:张雁徐新。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成龙;代理审判员:王天红袁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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