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案 格式合同的解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57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聂冉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格式合同的特点在于订立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因此,我国法律要求采用格式合同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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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5782号。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傅某,。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羊坊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聂冉
6.审结时间:20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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