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新村诉任某等不当得利案 埋藏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08)鹤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军科 单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选择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笔者认为,本案实质是一宗埋藏物返还纠纷。因为原告方认为古树根在其集体所有的土地里挖出,理应属新村集体所有,要求被告返还,而被告任某1认为古树根是他挖出的,应属他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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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08)鹤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新村。
代表人:钟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汉族。
被告:任某,男,汉族。
被告:任某1,男,汉族。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吕铁城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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