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控故意杀人裁定准许撤诉案 撤回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1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小明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中,公诉机关可能考虑证据不足,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等原因而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实践中遇此情况,法院一般会尝试劝说附带民事诉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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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184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李松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男,34岁,浙江省衢州市人,汉族。系本案被害人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1,男,30岁,浙江省衢州市人,汉族。系本案被害人之子。
诉讼代理人:卢某,男,39岁,汉族,无业,北京市人。
被告人:刘某,男,51岁,汉族,北京市人,农民。2007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2008年1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田朝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亚莉;代理审判员:黄小明陈胜涛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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