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等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认定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朝阳第十五分公司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朝阳第十五分公司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紫松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40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宪杰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传统过失犯罪理论认为,过失犯罪的责任根据就在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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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264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402号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佳。
被告人(上诉人):曲某,男,1987年8月2日出生,山东省冠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朝阳第十五分公司业务主管。因本案于2008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段卫东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曾用名:刘某1),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吉林省临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朝阳第十五分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08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赵学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2(曾用名:刘某3),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江苏省武进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紫松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本案于2008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蒲良翠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宪杰;人民陪审员:李智勇孙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亚莉;代理审判员:黄小明王志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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