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寻衅滋事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抗终字第10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军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问题的提出:如何定性“劫持人质”
刑法中的“劫持人质”,是指劫持他人为质,进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广义上的劫持人质行为包括一切先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利用第三人对于人质安危的担忧,威胁、恐吓第三人的行为。在我国以往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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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7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抗终字第1024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晓文。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7月27日生,浙江诸暨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二审指定辩护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人民陪审员:曹俊英宋怡。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辉;代理审判员:李慧文王志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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