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被控玩忽职守宣告无罪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海石油三亚开发服务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三亚刑终字第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书华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一、二审法院最后都采纳了辩方的意见,宣告许某无罪是正确的。
从本案事实看,行为人许某对工作还是认真的,具体表现为:许某在收到许某1的电报后,即向总公司总经理黄某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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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2)三城郊法刑字第5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三亚刑终字第4号裁定书。
2.案由:许某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36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系南海石油三亚开发服务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副经理。因本案于1991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高国才海南省三亚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云艺飞;审判员:洪宗录;代理审判员:曾圣典。
二审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万富;代理审判员:徐辉曾纪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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