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机械设备公司钢材部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4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迪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马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理由是:第一,机械公司将钢材卖给德利公司,两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德利公司以自身名义将钢材转卖给其他公司,说明它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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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23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465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1956年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机械设备公司钢材部副主任。2012年2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屈子英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左坚卫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晓涛北京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牟芳菲;人民陪审员:王世江褚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之愉;代理审判员:吴迪彭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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