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李某诉项某、朱某、吴某1、吴某2、吴某3物权确认纠纷案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被安置人享有物权权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3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旸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房屋拆迁中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屋是否享有使用权的理解。
1.基于拆迁法律关系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城市整体规划要求,一些地区居民面临房屋的拆迁并迁移到其他地区居住生活。同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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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486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57年出生,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58年出生,XXX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于学堂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高盛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项某,女,1936年出生,北京XX包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朱某,女,1960年出生,XX制药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吴某3,男,1960年出生,司机,住址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吴某2,男,学生,住址同上。
以上二人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吴某1,男,1929年出生,退休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赵亚民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明玲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高登蕾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梁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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