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叶某1诉叶某2、刘某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张泉塘村

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法律服务所乡镇

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

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张泉塘村

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张泉塘村

浙江省东阳市巍屏乡应村

浙江省东阳市巍山法律服务所乡镇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东法(1991)巍民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斯向庆 单位:
1.关于叶某4的抵契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本案的处理中,有人认为:1989年9月15日叶某4出抵一间一居房屋归叶某3所有的抵契,属遗嘱性质。因出抵的一间一居房屋系叶某4夫妻的共同财产,故涉及到叶某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而叶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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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东法(1991)巍民字第70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女,27岁,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张泉塘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徐元唐,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孙某,男,43岁,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告:叶某1,女,5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叶某(叶某1之母)。
被告:叶某2,男,72岁,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张泉塘村农民。
被告:刘某,女,70岁,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张泉塘村农民。
第三人:叶某3,女,35岁,浙江省东阳市巍屏乡应村农民。
诉讼代理人:(代理二被告和第三人诉讼)沈保如,浙江省东阳市巍山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子龙;审判员:吴教明;代理审判员:俞益钟
6.审结时间:199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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