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诉卫新贸易信托商店信托合同纠纷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民字第2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楷 单位:
1.明确信托合同的性质,是确认被告违约的基础。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信托合同关系。信托合同,又称作行纪合同。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行纪人一方受委托人一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建立民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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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2)黄法民字第235号。
2.案由:信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倪某,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陈邦理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新贸易信托商店。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商店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传蔚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瑛;人民陪审员:李式芬孙昌荣
6.审结时间:199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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