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闽法行上字第0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1.我国对一些商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凡进口这些商品,必须申报进口许可证。许可证载明进口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及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对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的价格,又有审定价和估计价之分。实行估计价的商品进口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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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泉中法行字第00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闽法行上字第029号。
2.案由:不服海关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地址:泉州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国汀田苏平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鸿庆陈建敏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地址:泉州市东大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泉州海关关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厦门海关干部,住厦门市海后路。
黄某,男,厦门海关干部,住厦门市海后路。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厦门海关干部,住厦门市海后路。
陈某,男,泉州海关调查科科长,住泉州市泉秀路海关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文炳;代理审判员:王佳华夏惠英。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希星;审判员:陈铭;代理审判员:吴声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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