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奇仁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厦门市首起不服离婚登记案件,是一起新类型案件。类似本案原告以离婚登记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提起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诉讼,在全国各地均有出现,但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的以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审核职责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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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离婚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理人:林某1,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系林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丁延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民政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烈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奇仁;人民陪审员:杨玉英陈伟胜
6.审结时间:2010年2月10日(2009年11月17日至2010年1月11日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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