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州市张芝山信用合作社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州市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证保险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经终字第7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亚琴 单位:
1.本案纠纷的性质
这是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其特殊性不仅在于这类案件目前少见,而且这种企业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在江苏省也仅中保公司扬州分公司一家有此规定,本案的原、被告看似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振兴化工厂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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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1997)通经初字第57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通经终字第711号。
2.案由:保证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通州市张芝山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颖南通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单某,该社副主任。
被告(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顾迎斌南通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为民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阿宝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素钧;审判员:赵曦明;代理审判员:施小镭。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桂华;审判员:朱葛健;代理审判员:唐玉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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