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过失杀人案 疏忽大意的过失、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1994)崇刑初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企良 单位:
过失杀人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行为人陈某违反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自制火药枪,且枪的性能较差;在霰弹已经上膛的情况下,行为人陈某使用该枪,应当预见到枪支可能会走火击中他人,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然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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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1994)崇刑初字第109号。
2.案由:陈某过失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国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46岁,农民,系被害人胡某1之妻。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40岁,农民,系被害人胡某1之弟。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30岁,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农民。1994年4月12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蔺东春;人民陪审员:顾人俊陈翠英
6.审结时间:199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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