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高墟信用合作社诉朱某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1.保证合同是否有效。范某2向信用社贷款时,在贷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盖有范某1的私章,应视为范某2与范某1签订了担保合同,范某1作保证人,为范某2的贷款作担保。但是,此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经法院查实,范某1的私章是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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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1993)经初字第29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终字第52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沭阳县高墟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范某,该社信贷员。
被告(上诉人):朱某,女,42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村 。
被告(上诉人):范某1,男,33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XX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蒋保伦。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华和;代理审判员:徐海波江东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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