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诉牡丹江第二羊毛衫厂等借款、保证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行信贷部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黑经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洪霄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二被告牡丹江经纶厂对三笔贷款是否应负保证责任。对于第一笔借款,在借款期满后,贷款方未经保证人同意与借款人和第三人达成变更借款合同主体的协议,应视为成立新的借款合同。因而该变更协议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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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黑经初字第5号。
2.案由:借款、保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投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迟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行信贷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牡丹江第二羊毛衫厂。
法定代表人:孙某,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仇某,该厂财务科长。
被告:牡丹江经纶厂。
法定代表人: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厂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来福;代理审判员:单汝黎李会武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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