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市香坊区天龙阁饭店等商标侵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黑高经再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美强 单位:
此案事实比较清楚,关键问题是对被告天龙阁饭店与高某订立协议,并在该饭店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经营包子的行为如何认定,即是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后代的身分,宣传高家传人,还是属擅自使用狗不理饮食公司的商标构成商标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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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1993)香经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哈经终字第295号。
再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黑高经再字第93号。
2.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钰黑龙江省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宏黑龙江省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对方当事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天龙阁饭店。
法定代表人:陶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永达黑龙江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对方当事人):高某,男,35岁,天津市公交三厂工人。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成勇;代理审判员:金美花关晓梅。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日新;审判员:何增凯;代理审判员:焦崇升。
再审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贵增;审判员:迟东音;代理审判员:卢兆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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