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等诉南京供电局案 排除妨碍、电磁辐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雨花台中学

江苏省武警消防支队

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

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

局法规处

局法规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0)雨民初字第3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静平 单位: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电磁波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源自一些报道,无科学及损害事实的支持。事实上,关于电磁波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存在一个举证责任是否合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中虽将“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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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0)雨民初字第336号。
2.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男,31岁,汉族,南京市雨花台中学教师,住雨花台区XX镇XX村。
原告:许某,男,汉族,江苏省武警消防支队军人,住址同上。
原告:戴某,男,48岁,汉族,干部,住址同上。
原告:兰某,男,41岁,汉族,工人,住址同上。
共同诉讼代理人:司徒慧川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诉讼代理人:刘震宁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厥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局法规处处长。
诉讼代理人:许某1,该局法规处干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锦林;审判员:张静平王兴民
6.审结时间:200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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