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不服无锡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柴油机厂

无锡市塑料造粒厂

无锡市马山区梅梁法律服务所

无锡市天元实业有限公司

锡山市安镇人民医院

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无锡市郊区扬名镇法律服务所

江苏无锡泰伯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0)崇行初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重岱 单位:
本案是一起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案件,主要涉及如下二方面的问题:
一是被告逾期提举证据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是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保证,被告在法律规定和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间内,就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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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0)崇行初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汉族,1936年12月16日生,无锡柴油机厂退休职工,住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徐某1(徐某之女),38岁,待业,住无锡市。
原告:陈某,女,汉族,1938年1月21日生,无锡市塑料造粒厂退休职工,住无锡市。
原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生,住无锡市。
原告:陶某(王某之母,法定代理人),汉族,1965年11月6日生,住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无锡市马山区梅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2,女,汉族,1999年10月22日生,户籍所在地无锡市。
原告:徐某3(徐某2之父,法定代理人),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户籍所在地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受徐某3的特别授权委托),男,51岁,无锡市天元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侯某(受徐某、陈某、陶某、徐某3的特别授权委托),男,38岁,锡山市安镇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无锡市房屋拆迁公司(以下简称市拆迁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2,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某,女,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无锡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和根,无锡市郊区扬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窦务民江苏无锡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重岱;审判员:仲建洪;人民陪审员:刘洁玉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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