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1991)刑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卫国 单位:
纵观本案的发生、侦查和审理几个阶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该案定性。对本案的定性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翟家室内有通往其他房间的电线,如不及时扑救,有可能引起邻舍起火,所以应定放火罪。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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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1991)刑字第40号。
2.案由:卜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文军。
被告人:卜某,男,37岁,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工人。1991年3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叶守刚,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邹鸿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洪起;审判员:韩诚;代理审判员:张柔
6.审结时间:199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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