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银河无线电开发公司和肖某等180名客户诉绵阳市期货服务公司等期货案
案由:
金融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绵阳市纺织工业学校

绵阳市律师事务所正义分所

绵阳市供水发展公司

绵阳市供水发展公司

绵阳市计划经济委员会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电子工业部第九研究所总务部

绵阳市涪城区乡镇企业局

绵阳长虹机器厂

绵阳长虹机器厂

绵阳市涪城区律师事务所

绵阳市食品工业发展总公司

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绵阳市涪城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绵法经监字第14号裁定书、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1.擅自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民事行为无效。
1994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市字(1994)第1X8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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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绵法经监字第14号裁定书、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绵法经初字第11号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绵法经初字第11号、12号、13号、16号判决书。
2.案由:期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绵阳市银河无线电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经理。
原告:肖某,男,55岁,汉族,绵阳市纺织工业学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茂根绵阳市律师事务所正义分所律师。
原告:唐某等10人。
代表人:唐某,男,40岁,汉族,绵阳市供水发展公司经理。
代表人:郭某,男,40岁,汉族,绵阳市供水发展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窦某,绵阳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郁某,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教师。
原告:李某等77人。
代表人:李某,男,26岁,汉族,住绵阳126研究所宿舍。
代表人:姜某,男,26岁,汉族,住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代表人:郁某,男,31岁,汉族,江苏省宁波市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教师。
原告:张某等91人。
代表人:张某,男,48岁,汉族,电子工业部第九研究所总务部副主任。
代表人:唐某1,女,51岁,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乡镇企业局干部。
代表人:谢某,男,57岁,汉族,绵阳长虹机器厂职工。
代表人:曹某,男,56岁,汉族,绵阳长虹机器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崇文绵阳市涪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商品期货信息咨询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绵阳市食品工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志勤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食品工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建绵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畜牧食品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敏绵阳市涪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明山;审判员:燕正龙米妍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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