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濮阳市园林绿化队追索工资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濮民终字第1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8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1.孙某是否“停薪留职”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关于“停薪留职”的办理程序,《濮阳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停薪留职暂行规定》第五条有明确规定:(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停薪留职书面申请,并填写《停薪留职审批表》;(2)个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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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1995)濮区民初字第667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濮民终字第148号。
2.案由:追索工资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男,44岁,汉族,濮阳市园林绿化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霞濮阳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濮阳市园林绿化队。
法定代表人:邢某,队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庆勋濮阳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照民;审判员:刘宗立姜雪梅。
二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彬;审判员:孙立新;代理审判员:姚慧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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