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诉平原县恒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 民事 保险合同 代位求偿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00号
审理法官:

李彬

李殿银

刘有军

代理律师:

孙素芬

曹顺海

法官解说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就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协议顺延中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停驶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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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00号
2、案由: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杜亚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素芬,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恒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克,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曹顺海,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彬;审判员李殿银;人民陪审员刘有军
审结时间: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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