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交通协管员;协助执法;停车记录告知单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8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对于交通协管员的协助执法行为如何审查。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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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行初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终字第589号
2、案由: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彬;人民陪审员:董  玲、关燕霞。
二审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蒋慕鸿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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