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胡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2)丹民初字第5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素琴 单位:
1.本案中除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较为繁琐外,首要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肇事农用车的原所有人即被告解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往的相关法律规定了,机动车辆虽已出卖,但依法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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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2)丹民初字第581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男,34岁,汉族,金坛市人,驾驶员,住金坛市。
诉讼代理人:许金海江苏常州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25岁,汉族,丹阳市人,农民,住丹阳市。
诉讼代理人:吕和成曾荣华江苏镇江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男,35岁,汉族,丹阳市人,农民,住丹阳市。
诉讼代理人:吴卫东江苏镇江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素琴
6.审结时间: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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