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穆某等侵犯人身自由权案 人身自由、监护权行使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清华综合加工厂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北京清华综合加工厂

北京市城乡建设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

北京回龙观医院医务科

北京回龙观医院办公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7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洋 单位:
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穆某对秦某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系正当行使监护权利。首先,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承认采严格限制的立场;在对事实婚姻有限承认的场合,皆是限定在离婚或者继承的情况下。因此,尽管秦某与穆某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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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704号。
2.案由:侵犯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秦某,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清华综合加工厂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宋书国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清华综合加工厂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赵某(兼穆某1、穆某2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城乡建设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穆某1,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四区8号。
被告:穆某2,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回龙观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徐某,女,北京回龙观医院医务科主任,住北京。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北京回龙观医院办公室主任,住北京。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柏勇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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