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不服南昌市林业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收容审查、扣押财产案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永康市方岩电动设备厂(私营)

永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4)永行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六文 单位: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审结后,曾引起较大的反响,1995年4月28日,《人民法院报》以“发人深省的判决”为题在头版对此案作了专题报道。
从本案审理中查清的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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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94)永行初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收容审查、扣押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钱某,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系浙江省永康市方岩电动设备厂(私营)厂长,家住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周跃明永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林业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训贤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某,男,该局法制处干部,住南昌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亲民;代理审判员:施德阳吴哲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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