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衡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及罚款案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衡阳市振华职业学校

湖南清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行初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淑英 单位:
本案的审理较好地区分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我国公安机关既是行政管理部门又是刑事侦查机关,可以实施上述两种不同的行为。在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的被诉行为究竟是侦查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法院不能简单地从形式和程序...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8)北行初字第55号。
2.案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及罚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原衡阳市振华职业学校校长,住衡阳市。
委托代理人:颜文罡湖南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该局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局刑侦支队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冬云;审判员王大成谢云业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