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3)衡蒸民一初字第65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
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某。
被告:衡阳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审判员:李国成;人民陪审员:尹完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抗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2年初,原告因病被推荐使用云南白药,但原告听说云南白药不安全且药品说明书中没有药物的成份说明而不敢贸然使用。2012年5月,原告托朋友从美国德克萨斯州购买了被告云南白药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一瓶。2012年6月26日,原告以12元的价格在被告百姓大药房公司购买了被告云南白药公司生产的同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一瓶。经过比对,原告发现国外销售的云南白药列出了药品成份,而国内销售的却没有列明药物成份与含量说明。由此可见,被告云南白药公司不列明药品成份的做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药品说明缺陷,也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且对同一种药物在中国大陆与海外销售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国人的歧视,侵害了作为中国人的原告的人格尊严。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被告百姓大药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被告云南白药公司立即召回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0元;3、被告云南白药公司在云南白药说明书中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列出含有乌头碱毒性成份药材名称;4、被告云南白药公司在云南白药说明书中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列出含有乌头碱中毒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症状及抢救方案与措施;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云南白药"系列产品由被告云南白药公司生产。1989年3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云政函(1989)23号批复,同意由云南省医药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卫生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施行《云南白药保密规定》。同年5月10日,上述4部门联合作出云医药字第(1989)16号文件,发布施行《云南白药保密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云南白药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其说明和实验研究资料都属于国家秘密。前款国家秘密事项,由省国家保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日,云南省医药管理局、云南省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云医药字(1989)17号文件,其中规定:"云南白药"的配方、工艺诀窍定为国家绝密级项目保密,对外不参观、不介绍、不拍照、不提供配方、工艺。保密期限按国家规定的绝密级固定保密期限执行。2006年5月16日,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共同颁布编号为MMJS2005YY005号证书,载明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经国家秘密技术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核准,云南白药系列产品(云南白药、云南白药酊、云南白药膏)的配方工艺质量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定密时间1994年11月23日,保密期限为长期,技术完成单位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行云南白药说明书及标签于2007年4月24日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2010年9月14日修改,均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备案公示。其中云南白药说明书中未载明药品成份与含量。
2013年2月19日,原告托朋友从香港森永大药房购买了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中成药注册编号为HKP-00775的云南白药。2012年5月23日,原告收到委托朋友从美国购买并寄来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2012年6月26日,原告以12.1元的价格在被告百姓大药房公司购买了被告云南白药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一瓶。经过对药品说明书的比对,原告认为在美国销售的云南白药说明书列明了成份与含量说明,在香港销售的云南白药说明书列明了主要成份与份量,而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云南白药说明书却没有公布成份与含量,构成对原告相关民事权益的侵犯,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在被告百姓大药房公司购买云南白药的小票及发票;
(2)、被告云南白药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在国内销售的云南白药的《云南白药说明书》;
(3)、2012年5月23日收到沃斯堡-德克萨斯州寄来的云南白药的邮件封面及云南白药成分说明书、《云南白药成份与含量说明》;
(4)、国药准字Z53020798、中成药注册编号为HKP-00775在香港销售的云南白药的《主要成份说明》;
(5)、香港卫生署于2013年2月5日《回 收 含 未 有 标 示 乌 头 类 生 物 硷 的 中 成 药》公告;
(6)、云南白药公司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关于云南白药保密配方及安全性的说明》;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6日发布《关注云南白药安全性问题》公告;
(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书;
(9)、所有载有云南白药不良反应文献的教科书和学术期刊、文献研究资料;
(10)、三七是中药药味的网上下载资料;
(1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局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川食药监稽(2012)35号不合格产品中包含云南白药;
(12)、2013年1月10日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报道;
(13)、关于"云南白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88】卫药字第34号文件)、关于"云南白药"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通知(云医药字第【1989】17号)、关于发布《云南白药保密规定》的通知(云医药字【1989】16号)、MMJS2005YY005号证书;
(14)、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批件号:滇B299700722)、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备案情况公示(备案号:滇备201000778)及药品说明书、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备案情况公示(备案号:滇备201101263)及药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云南白药质量标准;
(15)、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云南白药安全性和处方保密问题的情况说明。
3.一审判案理由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罗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等民事权利;在遭遇缺陷产品时,享有要求缺陷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权利。但从本案案情来看,云南白药的配方、工艺诀窍在1989年被定为国家绝密级项目保密,云南白药系列产品(云南白药、云南白药酊、云南白药膏)的配方工艺质量标准在2006年被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在解密之前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在2006年6月22日发布的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的附件2即《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中,已明确载明对于处方已列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以及获得中药一级保护的品种,在药品说明书中可不列明"成份"。本案讼争的云南白药药品说明书及标签均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核准与备案,被告云南白药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不列明药品成份的做法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国家保密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面对国家秘密时负有容忍义务,原告罗某主张被告云南白药公司侵犯其知情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定。云南白药系列产品在境外市场销售过程中,其审批程序以及药品书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均依照销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本院不需审查,如确有与国内不同之处,亦仅为国家或地区间法律制度不同所致,原告罗某据此认为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遭受歧视系原告罗某的个人主观判断,同样于法无据,故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原告罗某未能举证证明云南白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以"药品说明缺陷"即为产品质量缺陷的陈述与法相悖,故不予采纳。原告罗某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20元(根据原告罗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该120元包括购药费用12.1元与其人格尊严遭受歧视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7.9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被告百姓大药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被告云南白药公司立即召回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被告云南白药公司在云南白药说明书中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列出含有乌头碱毒性成份药材名称;被告云南白药公司在云南白药说明书中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列出含有乌头碱中毒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症状及抢救方案与措施。"均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者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故不作审查。
4.一审定案结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某负担。
(三) 解说
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等民事权利;在遭遇缺陷产品时,享有要求缺陷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在解密之前的知悉范围应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对于处方已列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在药品说明书中可不列明"成份"。
本案讼争的云南白药药品说明书及标签均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核准与备案,被告云南白药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不列明药品成份的做法符合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国家保密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面对国家秘密时负有容忍义务,原告罗某主张被告云南白药公司侵犯其知情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云南白药系列产品在境外市场销售过程中,其审批程序以及药品书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均依照销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本院不需审查,如确有与国内不同之处,亦仅为国家或地区间法律制度不同所致,原告罗某据此认为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遭受歧视系原告罗某的个人主观判断,同样于法无据,故不予认定。
(罗振宇)
【裁判要旨】云南白药药品说明书及标签均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核准与备案,被告云南白药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不列明药品成份的做法符合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国家保密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