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王某借贷纠纷案 违约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损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衡阳市中恒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64号
代理律师:

杨砚钦

法官解说
我们认为,违约金过高是相较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而言的,因此,损失大小是衡量违约金高低与否的重要标准。 在民间借贷中,如何判断一方迟延还款可能对出借人造成多大的损失?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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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白民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64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砚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彭兴邦,衡阳市中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英;审判员:严君、谭丽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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