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凯德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阳市美力电瓶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质量异议;合同约定;善意;表见代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
法官解说
承揽合同中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有约定严格的质量异议期,定作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书面异议,仅以拒绝签收货物并同时支付货款的方式表达质量异议,能否视为对货物的质量已经提出了异议,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的质量异议期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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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雁民二初字第225号
二审判决书:(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96号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衡阳市美力电瓶车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凯德曼商贸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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